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:
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》以下简称《条例》自2016年10月1日颁布实施已满3年,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,省人民政府认真抓好《条例》的宣传贯彻落实工作,全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。现将有关清况报告如下:
《条例》实施情况
广泛宣传引导,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。一是加强舆论宣传。
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平台,结合3.15消费者权益保护、普法宣传月等活动,推进《条例》进机关、进社区、进小区、进企业。二是加强业务培训。通过培训班、现场推进会、研讨会等形式,对行业协会成员单位、物业企业、专业经营单位和业委会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问题解答。
三是开展政策解读。组织编印《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简明读本》,对基层和群众关心的条款作了具体解读说明。武汉、十堰、潜江等地编印《物业服务和管理问答手册》。
强化制度配套,夯实物业服务管理基础。一是完善配套政策。省政府有关部门印发了《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》《物业服务合同》《业主管理规约》《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》等规范性文件。武汉市完成了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》的修订,鄂州、孝感、潜江等地先后制定了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或细则,宜昌市人大出台了《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和物业公司服务管理的决定》,其他城市也出台了政府规范性文件。二是强化标准引领。
武汉、黄石、咸宁、黄冈、随州、潜江、仙桃等市制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,引导各方主体按质论价按质评级。武汉市持续开展以业主评价为主的物业服务质量考评,每半个月公布物业小区红黑榜,引导企业对照标准,提升服务水平。
加强指导监管,切实提升物业服务水平。
一是强化综合管理。健全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全社会共同参与工作机制,推动行政执法进小区。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。武汉、随州等地出台文件,认真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划分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、承接查验、物业服务合同等五大行政备案制度。三是开展日常监督巡查。武汉、襄阳、宜昌等地坚持日常巡查、专项督查与双随机、一公开抽查相结合,采取下达整改通知、企业约谈、媒体曝光等措施推进问题整改。随州市连续3年对中心城区物业企业的服务质量等进行拉网式检查。
创新管理模式,推动业主自我管理。一是实施党建引领。
2017年以来,武汉市大力开展红色物业试点,探索党组织领导下的物业服务新模式,建立了居委会、业委会和物业企业三方联动工作机制,将党建引领、业主自治、物业服务融入基层治理。襄阳、宜昌等市学习借鉴武汉模式,探索建立党建引领工作机制。二是推动业主自我管理。各地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力量,积极引导小区成立业委会,并制定业主大会、业委会组建工作指南,指导业主广泛参与和监督小区物业服务工作。三是建立信用评价制度。武汉、十堰、襄阳、孝感、黄石、黄冈、荆州、荆门、恩施等地先后出台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,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企业信用情况,推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。
聚焦改善民生,解决重点难点问题。
一是推进老旧小区改造。启动老旧小区改造工作,对小区管网、给排水、消防、生活服务等设施进行更新改造,推动无单位无物业房改房住宅小区基本实现物业服务全覆盖。二是推动解决加装电梯、停车难等问题。
武汉、十堰等地出台城区老旧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,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每部补贴10万元;荆门、恩施州出台地下空间和车位管理办法,明确了规划车位、人防车位、公共车位的租售细则。三是完善矛盾协调机制。十堰、黄石、潜江等地探索建立仲裁调解、第三方调解等机制,指导相关基层单位积极化解小区物业纠纷矛盾。
《条例》颁布实施以来,全社会物业服务管理法治意识明显增强,我省物业服务管理步入法治化、规范化的快速发展轨道。2016年至2019年6月,全省物业企业从5259家增至6161家,从业人员从23.8万人增至27万人,住宅物业服务项目从7412个增至个,住宅小区业委会成立率从22.6%提高到60.4%,业主自我管理水平显著提升。
《条例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
政府监管方面。一是宣传解读不够。《条例》的知晓度还有待加强,有的城市主管部门在条款的理解和操作上存在偏差。二是综合管理不够。《条例》第四条规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,要依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,但是进了小区门,就是物业事的认识误区依然存在,部分行政主管部门对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尚未到位。三是基层组织监管不够。《条例》第五条规定,街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,承担业委会组建、物业服务纠纷调解、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等职责,但街道办专职工作人员不足,对物业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不够。
企业经营方面。一是物业企业专业化程度不高。物业管理师职业资格、物业企业资质取消后,物业市场门槛降低,专业化服务水平不高。二是质价相符的服务体系尚未建立。
部分城市制定了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,但物业收费低、收费难,物业企业为获取收益时常降低服务标准。三是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发矛盾。《条例》对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职责有明确规定,但部分小区在开发建设中仍存在配建车位比例不足、房屋安全存在隐患等先天不足问题,引发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。
业主自治方面。一是业主自律意识不够。
部分业主尚未形成有偿服务观念,拒交物业服务费。部分业主不遵守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,随意倾倒垃圾、侵占通道、乱停车、违章搭建,影响了物业服务的正常开展。二是业委会自治作用不够。
业委会未能在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的指导下有力开展工作,部分业委会成员滥用权利、侵犯业主利益,业委会缺乏有效监督约束机制。
下一步工作打算
完善机制,落实基层治理责任。推动落实街道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,协调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的问题;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职责,建立社区居委会、业委会、物业企业的三方联动机制,推进共建共治和业主自治;督促业委会自觉接受街道、社区的指导监督,完善自我管理,依法履行职责;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力度,强化全社会对《条例》的理解认识。
落实制度,加强物业行业监管。全面落实物业管理区域、前期物业招投标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、承接查验协议、物业服务合同等五大备案制度,加强物业服务市场全过程监管。建立四公开一监督制度,在住宅小区显著位置公开物业服务人员、服务内容、服务收费、报修方式,每年向业主报告物业服务费收缴、公共收益收支等情况。建立三联单制度,指导物业企业对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,下达违规行为巡查记录单、劝阻通知单、及时报告单,并向街道和相关部门上报。
创新模式,推进行业转型升级。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按照《条例》要求,制定可操作、易量化的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,推动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制度。建立健全双随机、一公开抽查制度,加强物业企业经营行为监管,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。建立和完善全省物业管理智慧化平台,依托互联网开展物业企业五大备案、信用管理等,提高物业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。
综合管理,加快建立行政执法监督制度。
加强统筹协调,明确小区内公安、司法、住建、自然资源、城管、市场监管和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执法监管职责范围,在住宅小区醒目位置制作执法公示专栏,对执法内容、执法流程、执法部门等进行公示,推动建立行政机关与物业企业、业主大会、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各负其责、各尽其职,相互配合、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。